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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城宾目前,未上市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主要有两种路径选择,其一是根据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4号文”),对国有科技型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其二是根据2016年8月2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133号文”),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或在国企混改过程中同步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两种路径在实施条件、方案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主要先就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合规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一、实施条件
(一)主体资格
根据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54号文”)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时符合4号文股权激励政策与133号文员工持股试点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只能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二)其他条件
根据4号文、54号文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对于前述第(2)、(3)、(4)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对于前述第(5)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前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除上述条件外,如果企业实施股权奖励,还需满足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二、激励方式
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股权出售即激励对象通过受让老股或增资的方式获得限制性股权。
股权奖励即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股权,但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用。此外,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具体分配方式见下述“激励额度”部分。如同益中(688722)在上市前的股权激励中采取了此种方式。
股权期权方式,大、中型企业不得采用,只能由小、微型企业采用(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执行)。
三、激励对象
根据4号文规定淘配网配资,激励对象需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号文同时明确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明确将监事、独立董事排除在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问答》”),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亦不能纳入激励人员范围。 特殊地,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即一般不能“上持下”,但可以“下持上”。四、激励额度
4号文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额度总额以及单个激励对象可以获授的激励额度有明确限制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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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激励额度是否要一次性全部授予完毕,4号文规定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即不鼓励预留股权,但并不绝对禁止。如中无人机(688297)在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首批激励对象出资持有增资后公司总股本 8.35%的股份,预留 1.65%的股份作为后续激励股份的来源。五、激励价格
4号文规定,采用股权出售的,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小、微型企业采取期权激励方式的,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如存在预留股权分次授予的,虽然4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资监管原则,建议后续授予的定价依据仍需参照最近一期有效的评估值为依据。如中无人机(688297)2019年首批激励对象的入股价格为1.063414元/股(价格确认依据为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2021年初第二批激励对象的入股价格为3.162365元/股(价格确认依据为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六、期权行权机制
4号文规定,采取期权方式激励的,期权的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行权有效期内应分期行权。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期权自动失效。行权后取得的股权方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七、锁定期及退出机制
4号文规定,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但有部分案例约定退出价格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与激励对象实际出资成本孰低计算,如广钢气体(688548)。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除4号文明确规定的退出机制外,有些案例会做进一步细化规定,如广钢气体(688548)在其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 “ ③ 合伙人发生如下情形的,且该情形影响合伙企业或者广钢气体的持续经营,经其他合伙人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出席,且该部分合伙人所持份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决议按退伙处理的,其间接持有广钢气体股份应按情形发生日前的广钢气体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该合伙人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计算退伙价格向广钢气体退回:A. 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含因工伤死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 法律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D.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经合伙人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出席,且该部分合伙人所持份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决议同意上述情形合伙人继续持有合伙份额,或者由该合伙人继承人继承合伙份额,在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持有合伙份额期间,仍需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 …… ④ 合伙人因退休或工伤与广钢气体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进行强制性退回。在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持有合伙份额期间,仍需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 而就上述被收回股权再次授予要如何定价,4号文未予以明确,实操案例中既有按原入股价格再次授予,亦有按最近一期的评估值等定价依据再次授予,相关实操案例如下:图片
八、股权来源
4号文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向激励对象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老股转让。较多案例采取向激励对象增发;经笔者不完全检索暂未见到采取老股转让方式;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则有同益中(688722)采用,其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奖励的股权来源于公司向现有股东国投贸易回购的股份。九、持股方式
4号文规定,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十、资金来源
4号文明确,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十一、实施流程
《问答》给出了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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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文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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